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合浦县龙联水泥厂:
本院执行的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馆信用社与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厂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厂公告送达本院(2010)北执一字第1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查封被执行人合浦县龙联水泥厂持有的合国用(1997)字第011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位于合浦县公馆镇老安坪的115920m²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含该地上房屋所有权证为桂房证字第0520540号、第0520542号、第0520543号、第0520557号、第0520558号、第0520562号、第0520563号、第0520567号、第0520568号、第0520571号、第0520584号、第0520585号、第0520586号、第0520587号、第0520588号、第0520589号、第0520590号、第0520591号、第0520592号、第0520593号、第0520594号、第0520595号、第0520597号、第0520598号、第0520599号、第0520600号、第0520601号、第0520602号、第0520603号、第0520604号、第0520607号、第0520610号、第0520611号项下的33栋房屋)。续封期限为一年(从2011年7月23日至2012年7月22日止)。被执行人合浦县龙联水泥厂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