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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北执一字第122-3号
  发布时间:2011-06-29 10:06:46 打印 字号: | |
  林师正:

  本院受理北海市文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0)北执一字第1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08)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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