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法执字第19-2号
北海市广慈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北海市人民医院与你单位房屋确权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法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