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1)北法执字第16-2号
北海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兴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蜀都招商中心清算组:
本院执行的北海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海兴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蜀都招商中心清算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法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方当事人或协助部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对方当事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