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法执字第33-2号
北海市金属材料公司、北海市燃料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金属材料公司、北海市燃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二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9)北执一查字第4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北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