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呈诺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北海三井企业有限公司、广西呈诺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1)北执一查字第20-1号执行通知书及(2011)北执一查字第20-2号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1170万元、利息1032834.93元(利息计至2010年6月17日,以后另计)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8197元、邮政专递费20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三)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