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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0)北执一字第122号
  发布时间:2011-05-06 10:13:27 打印 字号: | |
  林师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文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北执一字第122-1号、(2010)北执一字第122-2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北海市文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港币159万元。(2)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人民币14769元、专递费人民币200元,合计人民币14969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该案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4)如不能履行,你应当报告当前及受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公司财产状况。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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