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通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南宁得琛贸易有限公司与北海银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俩单位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俩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09)北执一查字第85-6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海银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2%股权及其投资权益,通过随机摇珠选定的方式确定并委托广西中锋大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值结果为:人民币414630.55元;若你俩单位对该评估结果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过本院向评估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据,由评估机构核查答复;如无异议,被执行人应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委托依规定方式选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