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北生集团海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0)北执一查字第67-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北生集团海玉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东郊、牛尾岭、草花岭村,北国用(2004)第8028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06281.30?土地使用权,并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在查封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出租、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近期本院将处置上述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对本院处理上述房地产或其权属有异议者,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