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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纠纷一朝解 车主冒雨送锦旗

  发布时间:2010-08-11 15:24:12 打印 字号: | |
  “他没要我一份钱,也不抽我递的烟,但办起我的案子来一点也不含糊。”当事人刘家凤这样形容办案法官张培兴。当刘家凤接过张法官交付的235444元执行款,她紧皱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感叹十年的噩梦总算结束了。

   1996年,刘家凤与当时的北海汽车运输总公司合浦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合浦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客车营运班线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合浦至海口专线,承包期三年,押金3200元,刘家凤如约履行。其中,1997年刘家凤筹款18.253万元购买大客车一辆,由合浦汽车运输公司以其名义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车籍档案,车牌号桂E52585,双方随后签订《户籍车辆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合浦汽车运输公司接受刘自购客车一辆,进入该公司车辆户籍管理,经营合同期至刘自购车报废或转让出卖户籍出该公司为止,合同期内每月刘家凤向该公司缴纳各项管理费。合同期满后,双方又于2000年12月6日签订《公路营运客车委托代理客运业务合同》,约定刘家凤继续承包营运该专线的客运业务,承包期为2000年12月6日至2001年9月3日。

  2000年 5月,合浦交警部门查出北海汽车运输总公司提供给刘家凤的客运牌照为套牌,客车被迫停止营运。2001年4月,合浦汽车运输公司以刘家凤欠其款项为由,将她的客车扣押在合浦汽车站至今未放行,现车已过报废期。2005年4月7日,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接手合浦汽车运输公司,并承继了其全部债权债务。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2009年 7月 20日,刘家凤一纸诉状将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海城区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于2009年12月17日判决广西运德集团北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刘家凤财产损失136901元,押金3200元及利息,但该公司迟迟未履行。

  2010年6月18日,海城区法院依照判决书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履行判决书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依旧无动于衷。刘家凤以为是办案法官不上心,拉着张法官要请吃饭,还递上几条好烟,都被他一一谢绝。这段时间恰逢北海遭遇台风,却没有阻挡张法官为案件奔波的脚步,在张法官的多方努力下终于为当事人追回执行款。2010年7月23日,台风“灿都”登陆北海,拿到执行款的当事人冒雨送来写着“秉公办事执法廉政”的锦旗,满怀感激地交到张法官手中。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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