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08)银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北刑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
非法拘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勇,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雨金办新集村新兴组。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张长海,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锋,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寅(上诉人),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荷花村一社,因本案于2007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⒈辏?校?983年1月23日出,高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祥云县周家乡海坝村43号,因本案于2007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科,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中专文化,务农,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王办山孙村山孙组,因本案于2007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24日被逮捕。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焕忠;审判员王海娟;代理审判员:陈桂全。
二审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大敬;代理审判员:陶心进、苏秀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18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15日,被告人孙科将被害人刘国雄、马勇骗到北海市贵州开发区顺怡花园6巷8号从事非法传销,由被告人冯?⒈辍⒄乓?才潘锟频热瞬扇√?砀?娴姆椒ㄏ拗屏豕?邸⒙碛碌娜松碜杂桑?乐沽饺颂优堋?2月20日,当刘国雄、马勇要求离开暂住的地方时,陈克飞(在逃)对刘国雄进行殴打,被告人张寅则扣下刘国雄的手机及银行卡等物,被告人冯?⒈辍⒄乓?屏豕?鄹?依锎虻缁耙?蠹?6000元,张寅还在电话里对刘的家里人说:“给了钱就放人。”然后三被告人轮流看守两被害人。2007年12月21日凌晨5时许,刘国雄、马勇趁被告人一伙睡觉之机从三楼跳楼逃走时受伤,经鉴定,马勇的腰椎第3、4椎体及双足压缩性骨折均已构成轻伤。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寅、冯?⒈辍⑺锟品欠ò?峁?袢松碜杂桑?湫形?汛シ浮吨谢?嗣窆埠凸?谭ā返诙?偃??颂醯谝豢钪?娑ǎ?缸锸率登宄??ぞ萑肥怠⒊浞郑?Φ币苑欠ň薪?镒肪科湫淌略鹑巍T诠餐?欠ň薪?缸锘疃?校??桓嫒司?鹬饕?饔茫?勒铡吨谢?嗣窆埠凸?谭ā返诙???醯谒目畹墓娑ǎ?Φ卑凑掌渌?斡氲娜?糠缸锎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勇要求被告人张寅、冯?⒈辍⑺锟婆獬ヒ搅品?150.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3330元、误工费65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2794.50元、住宿费1540元、鉴定费200元、邮寄费45元,合计人民币27280.13元。
被告人张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其未与冯?⒈臧才潘锟频热瞬扇√?砀?娴姆椒ㄏ拗屏豕?邸⒙碛碌娜松碜杂桑?湮纯巯铝豕?鄣氖只?耙?锌ǖ任铮?参创虻缁岸粤豕?奂依锶怂担骸案?饲?头湃恕保?湫形?还钩煞欠ň薪?铩6愿酱?袷滤咚显?嫒说呐獬デ肭螅?绯撇皇瞧湓斐筛酱?袷滤咚显?嫒说乃鸷Γ?什煌?馀獬ァ
被告人冯?⒈甓怨?呋?刂缚氐氖率岛凸钩煞欠ň薪?镂抟煲椋??绯圃诜欠ň薪??讨衅湮雌鸬街饕?饔茫欢愿酱?袷滤咚显?嫒说呐獬デ肭蟊硎驹赴捶?晒娑ㄓ枰耘獬ァ
被告人孙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无异议,但辩称马勇不是其骗来北海的,其未与他人限制刘国雄、马勇的人身自由,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表示愿按法律规定赔偿。
2、一审事实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科与刘国雄是同学关系。2007年12月15日,被告人孙科以帮找工作为由,将刘国雄、马勇骗到北海市贵州开发区顺怡花园6巷8号后,被告人冯?⒈辍⒄乓?才潘锟频热瞬扇√?砀?娴姆椒ǜ?媪豕?邸⒙碛拢?乐沽饺颂优埽?⑷八怠⑼?屏豕?邸⒙碛录尤敕欠ù??橹??2月20日,当刘国雄、马勇提出要离开暂住的地方时,陈克飞(在逃)对刘国雄进行殴打,被告人张寅则扣下刘国雄的手机及银行卡等物,被告人冯?⒈辍⒄乓?屏豕?鄹?依锎虻缁耙?蠹?6000元,张寅还在电话里对刘的家里人说:“给了钱就放人”。2007年12月21日凌晨5时许,刘国雄、马勇趁被告人一伙睡觉之机从三楼跳楼逃走时受伤,经鉴定,马勇的腰椎第3、4椎体及双足压缩性骨折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马勇受伤当日被送到北海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当月25日被转送回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至2008年1月8日。2008年6月24日被害人马勇到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门诊治疗,医嘱建议休息两周,共花去医药费人民币9150.6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害人陈述:刘国雄、马勇的陈述,证人卜文武、杨琼仙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北海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三被告人的供述。
3、一审判案理由:被告人张寅、冯?⒈辍⑺锟莆?剖顾?思尤敕欠ù??橹??欠ò?崴?说娜松碜杂桑?⒅氯饲嵘耍?湫形?压钩煞欠ň薪?铮??呋?刂缚氐淖锩?闪ⅰ1桓嫒苏乓?云湮从敕?⒈臧才潘锟频热瞬扇√?砀?娴姆椒ㄏ拗屏豕?邸⒙碛碌娜松碜杂桑?纯巯铝豕?鄣氖只?耙?锌ǖ任锛拔创虻缁岸粤豕?奂依锶怂担骸案?饲?头湃恕钡谋缃猓?氩槊鞯氖率挡环??识云浔缃獠挥璨赡伞T诠餐?欠ň薪?缸锘疃?校?桓嫒苏乓?⒎?⒈辍⑺锟扑淙环止げ煌??????斡耄?诠餐?缸镏芯?鹬饕?饔茫?侵鞣福?Φ卑凑掌渌?斡氲娜?糠缸锎Ψ!9识员桓嫒苏乓?⒎?⒈辍⑺锟乒赜谄湓诠餐?缸镏胁黄鹬饕?饔玫谋缃猓?挥璨赡伞1桓嫒朔?⒈辍⑺锟乒榘负竽苋缡倒┦銎浞缸锸率担?献锾?冉虾茫?啥云涠?俗枚ù忧岽Ψ!1桓嫒苏乓?⒎?⒈辍⑺锟频热说男形?卤缓θ寺碛绿?ヌ幼咴斐缮硖逅鸷Γ?Τ械O嘤Φ拿袷屡獬ピ鹑巍9识愿酱?袷滤咚显?嫒寺碛乱?蟊桓嫒苏乓?⒎?⒈辍⑺锟婆獬ヒ搅品选⒆≡夯锸巢怪?选⑽蠊し选⒒だ矸选⒔煌ǚ选⒆∷薹选⒓?ǚ选⒂始姆眩?婪ㄓ枰灾С郑??肯罘延玫木咛迨?钣Σ握?00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住院的天数、损伤程度等实际情况予以计赔。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勇的各项费用为:根据医疗费票据医疗费为9150.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8天每天40元计为720元、误工费按受伤之日至2008年6月24日门诊治疗医嘱建议休息两周计共6个半月,每月误工费本应参照农民月收入1034元,但其本人只要求每月1000元计,予以照准,误工费共6500元、护理费按住院期间18天每天35元计算为630元、交通费根据北海至西安的路程和人数酌情确认为2000元、住宿费按14天每天110元计为1540元、鉴定费和邮寄费根据票据分别为200元、45元。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勇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0785.6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从三楼跳下会造成身体伤害,但其仍往下跳,故对其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20%的责任,即被告人张寅、冯?⒈辍⑺锟朴ε獬ジ酱?袷滤咚显?嫒寺碛碌木?盟鹗У?0%为16628.5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勇赔偿营养费的请求,因无医疗机构出具必须补充营养的意见,故对该项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1)、被告人张寅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被告人冯?⒈攴阜欠ň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被告人孙科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被告人张寅、冯?⒈辍⑺锟婆獬ジ酱?袷滤咚显?嫒寺碛乱搅品选⒆≡夯锸巢怪?选⑽蠊し选⒒だ矸选⒔煌ǚ选⒆∷薹选⒓?ǚ选⒂始姆眩?霞迫嗣癖?6628.50元。
(三)、二审诉辩主张:
张寅上诉提出,其和同案人冯?⒈辍⑺锟仆??鞣福?淙献锾?群茫?颐袷屡獬ビ氡缓θ艘汛锍傻鹘庑?椋?簧笈芯鐾?锊煌?蹋?云淞啃坦?亍G肭蠖?蠓ㄔ阂婪ǜ呐小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上诉人张寅与原审被告人冯?⒈辍⑺锟莆?剖顾?思尤敕欠ù??橹??捎门勾蚣疤?砀?娣椒ǎ?欠ň薪??耍?⒅氯饲嵘耍?湫形?压钩煞欠ň薪?铩T诠餐?缸锘疃?校?乓?⒎?⒈辍⑺锟菩形????芮信浜希?鹬饕?饔茫???鞣福?婪ㄓΦ卑凑掌渌?斡氲娜?糠缸锎Ψ!U乓?⒎?⒈辍⑺锟品欠ň薪??耍?⒅侣碛率苌耍?Φ迸獬ヂ碛碌木?盟鹗АV劣谡乓?纳纤咭饧???椋?乓?敕?⒈辍⑺锟扑渫??鞣福??诠餐?缸锘疃?校?乓?巯铝豕?鄣氖只?耙?锌ǎ?屏醺?抑写虻缁耙???⒍粤跫胰私病案?饲?头湃恕钡瓤窒叛杂铮?形?任???R簧笸ド笾姓乓?涑信蹬獬ケ缓θ?0000元,并达成调解协议,但至今未履行协议,赔偿没有诚意。原判根据张寅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无不当。因此张寅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六)、二审定案结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
(1)、被告人张寅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被告人冯?⒈攴阜欠ň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被告人孙科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被告人张寅、冯?⒈辍⑺锟婆獬ジ酱?袷滤咚显?嫒寺碛乱搅品选⒆≡夯锸巢怪?选⑽蠊し选⒒だ矸选⒔煌ǚ选⒆∷薹选⒓?ǚ选⒂始姆眩?霞迫嗣癖?6628.50元。
(七)、解说: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使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无权拘禁他人的人,非法对他人实行拘禁;二是有拘禁他人职权的人,违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法律对本罪的成立不要求一定要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要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即可认为是犯罪既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剥夺他人身自由是非法行为,而仍然故意非法拘禁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要正确处理非法拘禁罪案件,关键是要划清本罪与一般拘行为的界限。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构成犯罪。
本案三被告人将被害人骗到北海市后,采取贴身跟随的方法跟随被害人达五天,并威逼被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当被害人提出要离开住处时,被告人一伙又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和扣下被害人的手机及银行卡等物,逼被害人给家里打电话要求寄钱。被害人无法脱身,便从三楼跳楼逃走时受伤。本案三被告人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并造成了被害人从三楼跳楼逃走受伤,已构成轻伤的严重后果,三被告人无疑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至于张寅上诉提出,其和同案人冯?⒈辍⑺锟仆??鞣福?淙献锾?群茫?颐袷屡獬ビ氡缓θ艘汛锍傻鹘庑?椋?簧笈芯鐾?锊煌?蹋?云淞啃坦?氐囊饧?1救巳衔???话讣?彝??鞣福?诹啃躺弦膊灰欢ㄍ耆?谎??蛭?词故峭?话讣?彝??鞣福??窃谧靼腹?讨兴?鸬淖饔靡膊灰欢ㄍ耆?谎?U?绫景刚乓?敕?⒈辍⑺锟扑渫??鞣福??诠餐?缸锘疃?校?乓?巯铝豕?鄣氖只?耙?锌ǎ?屏醺?抑写虻缁耙???⒍粤跫胰私病案?饲?头湃恕钡瓤窒叛杂铮?形?任????侄谓衔?坑病O啾戎?拢?桓嫒朔?⒈辍⑺锟浦徊扇√?砀?娴姆椒ǜ?姹缓θ耍?乐沽饺颂优埽?⑷八怠⑼?票缓θ思尤敕欠ù??橹??挥惺褂煤芮坑驳氖侄巍R虼耍?哉乓?牧啃桃?确?⒈辍⑺锟频牧啃桃?兀?馐钦?泛褪实钡摹
编写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崔焕忠
200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