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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犯罪引起的思考
作者:崔焕忠  发布时间:2010-07-20 17:45:37 打印 字号: | |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城市建筑工的不断增加,大量农民工涌进域市,加上父母离婚、父母意外伤亡等种种原因,很多少年儿童在家疏于管教,他们在各种各样的诱惑下,或者迫于生计,往往离开家乡进入城市或到其他地方谋求生路,成了名副其实的“流浪儿童”。当前“流浪儿童”的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而又棘手的问题。

  “流浪儿童”年龄尚小,他们没有工作,没有经济基础和生活来源,没有任何技能,为了生存,他们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或者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15岁的符小军和符小勇,他们是同村,又是叔伯兄弟,父母均已进城打工,无人管教的他们读完小学三年级便辍学在家,后来一起到街头巷尾捡破烂。但捡破烂出卖所得的收入根本不够他们花费,于是二人便合谋对附近学校的小学生实施抢劫。一天下午五时许,他们二人持刀拦住一放学后独自步行回家的二年级学生陈某某,威胁陈某某交出身上的钱物,陈某某被迫交出身上仅有的5元钱。二符得钱后很快花光。有了第一次抢劫的经验后,二符胆子更大,在随后不到二个星期的时间内,连续十几次合伙对放学后步行回家的小学生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85元,钢笔3支。在一次抢劫中,二符被当场被捉住。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以抢劫罪判处符小军和符小勇有期徒刑5年和4年。

  “流浪儿童” 流落在车站、码头、人群密集的繁华商业街,常参与聚众斗殴,甚至出现拉帮结派,成立“小黑社会”的现象。一些由成年人控制的“流浪儿童”也频频对行人实施扒窃、抢夺。王某(13岁)、张某(12岁)和陈某(13岁),他们三人都是从新疆流浪到广西北海市的“流浪儿童”。相同的家乡、共同的语言,使他们结成了“小新疆帮”。平常他们经常纠集在一起,或走街窜巷捡破烂,或结伙到市场、人流密集的地方扒窃。遇到争捡破烂的其他少年时,他们就一起将其他少年儿童打跑。在一次结伙扒窃时,他们三人被齐齐抓住。

一些孩子从父母身边得不到关怀和重视,就迷恋网吧、游戏室等场所,网吧、游戏室已成为“流浪儿童”滋生犯罪邪念的温床。一旦缺钱用了,那么,抢劫、盗窃就成了他们所能想到的最直接赚钱手段。如李某,14周岁,父母已离婚,因父母亲离婚后对其抚养问题互相推诿,李某便经常流浪街头。一次与他人一起进网吧玩,觉得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室,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有一日,他看见同住一条街14岁的张某,李某就上前要张某给钱他,并威胁说,你上个月推别人跌倒,跌伤了,那人叫我问你要医药费,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张某很害怕,就将自己仅有的6元钱交给了李某,以后李某又几次向张某要了30多元,有一次,李某逼张某拿20元,张某不肯给,李某便带张某到一偏僻地方,用尖刀划破张某的手,并强行抢走张某身上仅有的10元钱,张某因为手被划伤了,晚上其母亲追问,张逼于无奈将此事告诉其母亲,其母亲马上向公安局报案,公安人员将李某抓获,后来李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也给予一定的惩罚。如果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法律则规定对其可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但有些城市至今还没有设立工读学校,或者工读学校的规模较小,设备太差,还不能满足接纳所有违法犯罪少年儿童的条件,“流浪儿童”违法犯罪进入诉讼程序的也较少,大部分是直接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后了事。

  从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置制度上看,还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如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上述8种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的,以及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矫治,法律还不够完善。很多情况下公安部门是将他们遣送回家,不少“流浪儿童”回家后并未得到父母的有效管教,没有祛除恶习的他们往往会重返城市,再次成为“流浪儿童”,继续犯罪,形成"抓了放,放了抓"的怪现象。“流浪儿童” 违法犯罪的根本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面对“流浪儿童”的违法犯罪不断上升的情况,如何实施有效矫治,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违法犯罪问题,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件重要事情。国家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各有关部门应当齐抓共管,把“流浪儿童” 违法犯罪不断上升的势头压下去。
来源:银海区法院
责任编辑:崔焕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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