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调研的工作要求,铁山港区法院执行局认真进行了农村土地流转调研工作,将现今面临的问题摸清摸透,对以后的土地纠纷审判执行工作无疑有积极的推动意义,从而达到以调研促工作的效果。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针对农村集体林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基本情况、解决方式、执行难点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的调研,对执行难进行了深层次剖析,也对今后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着重对涉及农(林)场与村屯、村与村之间等土地纠纷进行了调研。五年来,执行局共处理9件上述典型土地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当中可以看出,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是出租、转租、转包。此外,范围内的农(林)场和村屯、村与村之间土地权属争议成因是:土地划分主要在50年代末或80年代,当时的规划文据有很多地方的土地四至表述不清,加上地形的变化,导致很难准确划清界线。涉及农(林)场土地纠纷方面,当时由于农(林)场人少地多耕种不上,故土地虽已划拨,但还是农民利用,甚至有些土地至今农(林)场都没有利用过,这必然引发铁山港区的国营农(林)场与周边村民土地纠纷。涉及村与村之间纠纷则主要存在着大村抢占小村土地的现象。下面5件土地流转及权属纠纷执行案件是比较典型类型的案件:
1、前卫农场与李香文土地侵权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他人继续承包经营,且给予被执行人适当补偿,此案已执行完毕。
2、铁山港区人民政府与营盘镇黄稍村委鸭塘村、塘底村土地争议案,已强制执行划界,已由林投公司承包经营,此案已执行完毕。
3、南康水鸭塘村委长塘村、大山墩村土地争议案,由铁山港区政法委组织相关部门强制划界,由林投公司承包经营,此案已执行完毕。
4、农行与合浦支行与合浦绿宝公司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抵押贷款的果林已几次转租,果林变成了经济林,且公司现下落不明,致使无法处理。
铁山港区政府与兴港镇陂头村委上高垌村、下低垌村土地确权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邻土地案外人的阻拦,此案正在协调中。
这些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困难。主要表现为:从实践来看,无论是政府对土地的确权,还是法院的裁决都难以让村民服判,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从而最终导致案件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究其原因是是多方面,案件执行过程中有如下几点认识:
一、纠纷时间长,历史因素造成权属不清。政府在历次实施土地确权时发放的证件对纠纷部分表述不够明确、具体,加上经历了几十年发展变化,原地形地貌已无法辨认,在执行中纠纷的双方难以达成统一意见,致使无法执行。
二、在土地不断升值情况下,争议双方寸土必争。小村胜诉后强烈要求依照政府确权与法院的判决执行,而大村败诉后以“族头”为核心,煽动群众集体抗法、上访。加上当地基层组织涣散松懈,与强悍的民风形成反差,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支持,往往连协助送达执行通知书都以“怕得罪人”为由而拒绝配合,于是只要法院执行人员去执行,就组织几百人持械围攻,扬言“谁敢划界就打谁”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为了社会稳定,只好暂停执行。
三、大规模强制执行的保障力度欠缺。从已经执行的案件经验看,基层法院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来充分保障大规模土地纠纷执行案件的安全、顺利地完成,这必须在法院牵头的前提下,由党委、政府组织各方力量,加大执行力度才能奏效,但在当前,党委、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繁重,无暇顾及此事的进行。如南康社内村委会张屋村张北、张南村民小组与社内村生油行第一、第二村民小组土地纠纷案,南康水鸭塘村委长塘村民小组与南康水鸭塘村委大山墩村民小组土地纠纷案,我院是没有足够力量完成此类大规模执行行动,自2005年起曾多次请求党委、政府组织力量和拨付必要执行经费予以采取执行措施,但目前亦不能实现,申请执行的村民又无力缴纳实际执行费用,形成了这类案件的瓶颈。
四、标的物特殊性导致案结事末了。土地作为不动产标的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划界交付后,就算执行完毕了,但从实践看,当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争持的另一方依附人多势众,依然占用已经执行的土地,申请人又来找法院执行,这样反反复复不知道何时才算执行完毕。如营盘林场和石村土地纠纷案,1996年、1997年两次大规模执行完毕后,石村依然不断占用纠纷土地,今年市政法委统计时依然认为法院未执行完毕。
五、判决表述不清,措辞不够具体明确。在案件审判阶段,法官在裁判时力争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产生抵触情绪,相应地也就减少了许多执行阻力。尤其是在制作判决、调解或裁定等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措辞得当、明确具体、完整无误。土地案件判决、调解书中,一定要确定好土地的四至,个别案件的侵占人已侵占土地多年,在这个时间内土地的四邻可能已发生了变化,所以审判人员不能简单的以当事人陈述和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四邻来确定争议土地的四至,而应进行实地堪验和调查,确定争议土地的确切位置,为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基础。同时,由于土地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标的,与其他执行标的相比,缺乏必要的特性,所以在执行退出土地案中,不能简单的以申请人指定的土地来进行执行,必须要邀请当地基层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协助,准确的确定执行土地的位置。
六、当地基层组织不理解不支持。由于一些基层组织成员法律知识差,只凭自己对退出土地案件中个人理解,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存在不同的想法,不积极协助法院的执行,反而发表不利于执行的言论,在群众中影响很坏,使法院执行受阻。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前,要及时调取审理卷宗,掌握案件在审理其间双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找出引起土地退出案件的成因。在执行前可先与有关基层组织领导座谈,把退出土地案的有关情况向其通报,向其讲明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解答,力争取得支持,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由陈熙帅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