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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北海市两级法院为样本
作者:陈祖娟  发布时间:2018-01-10 16:17:51 打印 字号: | |

对外委托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或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定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专业知识,进行检验、鉴别并作出判断性意见的一种核实证据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类型及数量也在日益增多,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为明确案件事实、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执行案件的正确执行提供科学依据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此仅就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试作阐述,并提出一不成熟的对策。

一、北海市两级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各种新类型社会矛盾突显,法院受理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鉴定案件类型有所增加。目前鉴定类案件主要涉及法医类鉴定(此类鉴定主要是人体损害的伤残等级、因果关系鉴定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也就是俗称的“三期”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物证类鉴定,目前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鉴定、刑事案件被告人病情程度鉴定也有所涉及。北海市两级法院2015年至2017年共受理对外委托鉴定案件626件,其中法医类司法鉴定364件,占全部对外委托鉴定案件的58%,其它类鉴定约为42%。二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态势。2015年鉴定案件148件,2016年223件,2017年255件。各类鉴定中,除人体损害等传统类别鉴定增幅较大外,尤以医疗纠纷类鉴定增加明显,2015到2017年三年间共委托97件医疗纠纷类鉴定。

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笔者经过三年多的实践,认为目前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 主观认识上还存在误区

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请求不能准确概括,明确类别,甚至个别案件还需要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向审判、执行人员反复核实对外委托鉴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后,鉴定项目才能确定下来。一方面是一些审判作出对外委托鉴定决定过于轻率,未明确当事的鉴定意图,直接移送鉴定。另一方面是审判、执行人员缺少必要鉴定常识。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只要当事人提出,案件主办法官轻易就决定进行对外委托鉴定。如海城区法院审理的某案,当事人要求对大理石砖进行质量鉴定,合议庭没有要求当事人明确对大理石的外形尺寸还是成分含量,还是大理石的真伪进行鉴定,造成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反复咨询确定其鉴定目的,耽误时间且工作难度较大,而且大理石材料属天然材料,对于材质或真伪的鉴定上无国家标准可供参照,无法鉴定。第三方面,个别审判、执行人员还错误地认为,统一对外委托工作只是立案登记、统一出具委托函,不能正确对待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审查、监督和协调。与之相反,个别审判、执行人员则是违反有关规定,将本应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的举证时于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等直接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一并推给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二) 资料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

鉴定材料是鉴定结论做出的客观依据,如果让未经质证的材料进入鉴定程序,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完整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要求,审判业务庭移交的鉴定材料应经法庭质证确认。工作中,个别审判人员对此重视不够,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充分的质证,不指导当事人客观、充分提供鉴定材料,而是不做区分地一把抓,申请方当事人提供什么就收集什么,有的干脆让当事人拿着鉴定材料直接找司法技术辅助人员,根本就不进行质证。笔者在组织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机构选择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要求鉴定的伤残部位提出了置疑,认为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经询问发现,庭审中原告提出鉴定后法庭就中止了审理,申请人的伤残部位并未核实。后经与案件主办人联系,讲明有关规定,合议庭又对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组织质证,准确确定伤残部位,有效避免了一起当事人以鉴定材料没有经过质证为由否定鉴定结论的错误鉴定情况的发生。

(三) 个案对外委托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案件多机构少,鉴定时限长。随着法院审理案件及对外委托鉴定案件的日益增加,各式各样的对外委托鉴定要求层出不穷,而司法厅登记在册的鉴定机构和项目已远远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另外,由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小,个别鉴定机构在案件受理上态度消极。遇到鉴定难度较大的案件,选择适合鉴定机构就更困难,即便是选定的鉴定机构勉强接受委托,工作效率低下不积极作为的问题仍很突出。大多数医患纠纷的鉴定,鉴定难度大,收费不高,很多机构对此类案件消极接受委托,案件排期较长。因广西区内仅有的几家可接受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因案件太多,排期时间较长往往达到两年时间,当事人愿意选择区外鉴定机构做此鉴定。委托区外的鉴定机构后,办理对外委托手续一个多月后,该鉴定机构仍未能派人前来实施活体检查,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经法院多次催促,才安排在半年之后开听证会,召开听证会后需半年才得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周期普遍较长,当事人对这类问题反映比较强烈。如三年内法院对外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中,最快的鉴定用时近8个月。有的鉴定用时长达两年。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经粗略统计,对外委托鉴定案例中,有近10%实施对外委托相当困难,主要表现在鉴定机构难找,合适专业机构难找。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选定鉴定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要采取随机方式选定,本来鉴定机构就少,随机选定的范围就小,给对外委托工作带来很大问题,也直接影响着案件审理效率。

二是当前法院系统委托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及其修复费用问题的困境及委托情况:几年前,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及其修复费用的鉴定一般委托市住建局下属的房屋安全鉴定站及工程造价站进行鉴定,费用低,程序简单。但近年来,因为住建厅下发文件规定不能收取有关鉴定费用,房屋安全鉴定站已明确表示不接受法院的委托处理鉴定案件。对于该类鉴定,我们委托过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鉴定,这两家机构只鉴定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对于涉及到的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问题,其表示没有相关资质不能鉴定。经咨询工程造价站,该站表示修复费用的鉴定必须由相关设计单位做出修复方案的设计,才能依据设计方案做出修复费用的计算。修复方案的设计问题,曾经就案件咨询过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表示不接受法院案件的委托。如果依照以下程序委托鉴定:建筑工作质量鉴定---修复方案设计---工程造价结算。鉴定流程长,且没有单位可以做修复方案的设计,该类鉴定案件的委托一度陷入困境。为了顺利解决相关案件,区高院名册收录了一些社会机构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及修复费用的估算,如: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公司、广东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广东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等。这些机构在做出房屋质量鉴定时,对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可以同时给出建议性意见。在个案的处理上,如果当事人执意纠结于鉴定标的物为非保险标的,公估公司有无鉴定资质问题,法院处理案件则陷入两难境地。

三、加强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对策

随着审判和执行案件的增多,法院涉案对外委托鉴定事项日益频繁,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亟需加强。

(一)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虽是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辅助性工作,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与诉讼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把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置于审判、执行工作同等高度来看待,放眼于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设的深度加以正视。法院全体审判、执行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有关对外委托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法院可根据条件,适时邀请有关专家、上级法院对口业务部门来院讲座指导,帮助审判、执行人员掌握必要的对外委托鉴定申请提出、鉴定依据提交、鉴定机构选定,以及鉴定结论审查等相关知识和一般鉴定常识,提高又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把握能力。

(二) 规范鉴定行为

首先,要规范配备司法技术专职人员,要着眼长远、多措并举,强化司法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理论实践调研活动,提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防止委托程序错误,或委托没有鉴定资质和机构进行鉴定等影响法院司法形象情况的发生。要大力开展对外委托鉴定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对鉴定提起、鉴定材料质证、移交、机构选择、对外委托、结论审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同时,要探索建立鉴定风险告知制度,防止鉴定结论无法满足申请方当事人期望时,当事人失去应有的理智,要求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情况的发生。如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的,非保险标的案件,法院在选择这类机构时应当向当事人作充分释明,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后,鉴定前亦应向当事人释明情况,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意才参照保险标的的公估程序开展鉴定工作。

(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不仅是组织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取得委托鉴定结论,当委托程序的中间人,其在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应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一是积极与上级法院沟通协调。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情况及时反馈,在重大疑难案件上争取支持。建议上级法院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多沟通,要求他们要从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出发,及时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进行审查、监督、更新,实行了动态管理,保优淘劣。二是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互动关系,保证每起案件委托后,鉴定机构都能准确掌握承办法官的鉴定要求,在不妨碍鉴定机构、鉴定人独立、公正作出鉴定结论前提下,使鉴定结论更符合审判、执行规范。三是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要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建立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鉴定类别的不同,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案件承办法官对鉴定材料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四)修改完善鉴定、评估的实施办法,明确审判、执行和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的责任,理顺关系,强化对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责任编辑:韦丽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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